法律關系主體是指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即在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人,法律上所稱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個人,包括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
法人是與自然人相對稱的概念,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組織。
法律關系客體是指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又稱權利客體、義務客體或權利客體。
它是將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聯系在一起的中介,沒有法律關系的客體作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關系。
因此,客體是構成任何法律關系都必須具備的一個要素。
成為法律關系客體應滿足下述三個條件:(1)必須是一種資源,能夠滿足人們的某種需要,因而被認為具有價值。
(2)必須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因而不能被需要它的人毫無代價地占有利用。
(3)必須具有可控制性,因而可以被需要它的人為一定目的而加占有和利用。
法律關系客體包括:A、物
法律關系主要客體主要包括:
物。
物是存在于人體之外,能夠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滿足人類某種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質對象。
2. 行為。
作為民事法律關系客體的行為是專指為滿足他人利益而進行的活動,主要是提供勞務、提供服務一類行為(如運送貨物、完成工作等)。
保管、運輸、加工承攬、演出等合同關系的客體是行為。
3. 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腦力勞動創造的精神財富,如發明創造、文學作品等。
智力成果是一種無形財產,是知識產權法律關系的客體。
4. 人身利益。
人身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名譽、榮譽等等。
人身利益是人身權法律關系的客體。
法律關系的客體,又稱權利客體,是指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指向的對象。
在現實生活中,由于人們在物質和精神上的需要是多方的,因而法律關系的客體也是多種多樣的。
但一般來說,法律律關系的客體包括物、非物質財富種行為結果三類。
其中物是指物質財富,包括自然物,如森林河流,也包括人造物,如房屋、汽車; 非物質財富是指腦力勞動的知識性成果以及其他也與人身相聯系的非財產性財富,如文藝作品、離標,公民的肖像、名譽行為結果,即行為的結果,或者說是行為所造就的狀態,如各種服務。
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參加合同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
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主要包括物、行為和智力成果。
包括:1、物(物權法律關系)
2、給付行為(債權法律關系)積極行為、消極行為
3、智力成果(知識產權法律關系)
4、人身利益(人身權法律關系)
5、權利本身(權利質權關系)
擴展資料:
成為法律關系客體應滿足下述三個條件:
(1)必須是一種資源,能夠滿足人們的某種需要,因而被認為具有價值。
(2)必須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因而不能被需要它的人毫無代價地占有利用。
(3)必須具有可控制性,因而可以被需要它的人為一定目的而加占有和利用。
概括地講主要包括如下幾類:
(1)物。
法律上所說的物包括一切可以成為財產權利對象的自然人物和人造之物。
(2)行為。
在法律關系客體的意義上,行為指的是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作為或不作為。
(3)智力成果。
作為客體的智力成果指的是人們在智力活動中所創造的精神財富,它是知識產權所指向的對象。
(4)人身利益。
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是人格權和身份權的客體。
1、法律關系的主體
法律關系主體是指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即在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人,法律上所稱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個人,包括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
法人是與自然人相對稱的概念,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組織。
2、法律關系的客體
法律關系客體是指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又稱權利客體、義務客體或權利客體。
它是將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聯系在一起的中介,沒有法律關系的客體作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關系。
因此,客體是構成任何法律關系都必須具備的一個要素。
成為法律關系客體應滿足下述三個條件:
(1)必須是一種資源,能夠滿足人們的某種需要,因而被認為具有價值。
(2)必須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因而不能被需要它的人毫無代價地占有利用。
(3)必須具有可控制性,因而可以被需要它的人為一定目的而加占有和利用。
擴展資料
主體種類
在中國,根據各種法律的規定,能夠參與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以下幾類:
1、公民(自然人)。
這里的公民既指中國公民,也指居住在中國境內或在境內活動的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
2、機構和組織(法人)。
這主要包括三類:一是各種國家機關(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等);二是各種企事業組織和在中國領域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三是各政黨和社會團體
3、國家。
在特殊情況下,國家可以作為一個整體成為法律關系主體。
例如,國家作為主權者是國際公法關系的主體,可以成為外貿關系中的債權人或債務人。
在國內法上,國家作為法律關系主體的地位比較特殊,既不同于一般公民,也不同于法人。
4、外國人和外國社會組織。
外國人、無國籍人和外國社會組織,以我國有關法律以及我國與有關國家簽證的條約為依據,也可以成為我國某些法律關系的主體。
5、合伙。
法律關系的客體不包括自然人。
拓展:
第一,法律關系客體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它是構成法律關系的要素之一。
第二,法律關系客體主要分為物、人身、精神產品和行為。
?。?)物。
法律意義上的物是指法律關系主體支配的、在生產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觀實體。
有以下幾種物不得進入國內商品流通領域,成為私人法律關系的客體:其一人類公共之物或國家專有之物,如海洋、山川、水流、空氣;其二,文物;其三,軍事設施、武器(槍支、彈藥等);其四,危害人類之物(如毒品、假藥、淫穢書籍等)。
?。?)人身。
人身是由各個生理器官組成的有機體。
但須注意的是:其一,活人的(整個)身體,不得視為法律上之“物”。
其二,權利人對自己的人身不得進行違法或有傷風化的活動,不得濫用人身,或自踐人身和人格。
其三,對人身行使權利時必須依法進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權的界限,嚴禁對他人人身非法強行行使權利。
?。?)精神產品。
精神產品是人通過某種物體(如書本、磚石、紙張、膠片、磁盤)或大腦記載下來并加以流傳的思維成果。
精神產品屬于非物質財富。
西方學者稱之為“無體(形)物”。
我國法學界常稱為“智力成果”或“無體財產”。
?。?)行為。
這種客體一般情況下發生于債。
法律關系客體 : 物、人身、精神產品、行為結果。
法律意義上的物是指法律關系主體支配的、在生產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觀實體。
它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生產物;可以是活動物,也可以是不活動物。
作為法律關系客體的物與物理意義上的物既有聯系,又有不同,它不僅具有物理屬性,而且應具有法律屬性。
人身是由各個生理器官組成的生理整體(有機體)。
它是人的物質形態,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體現。
精神產品是人通過某種物體(如書本、磚石、紙張、膠片、磁盤)或大腦記載下來并加以流傳的思維成果。
精神產品不同于有體物,其價值和利益在于物中所承載的信息、知識、技術、標識(符號)和其他精神文化。
同時它又不同于人的主觀精神活動本身,是精神活動的物化、固定化。
精神產品屬于非物質財富。
在很多法律關系中,其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是行為結果。
作為法律關系客體的行為結果是特定的,即義務人完成其行為所產生的能夠滿足權利人利益要求的結果。